2003 年 3 月 21 日核能法(NE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21日
732.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3 年 3 月 21 日核能法 (NEA)(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第 90 条1,并考虑了联邦委员会 20012 年 2 月 28 日的通知,决定: 1 SR 101 2 BBl 2001 2665 第 1 章一般规定 艺术。 1 主题和目的 本法规范核能的和平利用。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核能风险的影响。艺术。 2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核货物;湾。核设施; C。放射性废物: 1. 在核装置中产生的,或 2. 根据 19913 年 3 月 22 日《辐射防护法》(RPA)第 27 条第 1 款交付的。 2 联邦委员会可以将以下内容排除在本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不用于核能利用的核产品;湾。核材料或放射性废物含量低或无害的核装置; C。低辐射的核产品和放射性废物。 3 本法无其他规定者,适用辐射防护法之规定。 3 SR 814.50 艺术。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法中:监测期是指在深层地质处置库关闭之前对其进行监测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可以不费力地回收放射性废物;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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