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12 月 10 日核能条例 (NE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0日
732.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4 年 12 月 10 日的核能法令 (NEO)(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联邦委员会根据 20031 年 3 月 21 日的核能法案 (NEA) 第 101 条第 1 款规定: 1 SR 732.1 Chapter 1 一般规定 艺术。 12 本条例涵盖的核材料 1 核材料是:来源材料:1.天然铀,即铀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2.贫化铀,即铀235百分比低于天然铀的铀,3.钍,4.数字中提到的物质上述 1-3 形式的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和其他材料,其中一种或多种上述物质的浓度达到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或更高;湾。特殊裂变材料: 1. 钚 239, 2. 铀 233, 3. 铀 235, 4. 浓缩铀,即铀 233、铀 235 或两种同位素加在一起的百分比高于天然铀中铀 235 的铀, 5. 上述1-4项中提及的物质,以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的形式存在,以及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物质的物质,其浓度为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的或更高的。 2 以下不属于核材料:铀和钍矿石;湾。源材料和由不用于通过核裂变过程获取能量的源材料制成的产品,特别是屏蔽材料、测量仪器中的传感器、陶瓷化合物和合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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