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4.10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7 年 4 月 30 日电信法 (TCA)(截至 2021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 92 条1,2 并考虑到 19963 年 6 月 10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颁布法令:1 SR 101 2 经 2019 年 3 月 22 日 FA 第 I 号修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AS 2020 6159;BBl 2017 6559)。 3 BBl 1996 III 1405 第 1 章一般规定 艺术。 1 目的 1 本法的目的是确保为个人和商业团体提供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高质量、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电信服务。 2 它尤其应:确保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为全国各地的所有人口群体提供可靠的普遍服务;湾。确保电信业务不受干扰并尊重个人和无形财产权; C。允许在提供电信服务方面进行有效竞争; d.4 保护电信服务用户免受不公平广告和与增值服务相关的滥用; e.5 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免受使用电信服务带来的风险。 4 由 2006 年 3 月 24 日的 FA 第 I 号插入(AS 2007 921;BBl 2003 7951)。由 2019 年 3 月 22 日的 FA 第 I 号修订,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AS 2020 6159;BBl 2017 6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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