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0 月 1 日关于蓄水设施的联邦法案(蓄水设施法案,WRF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1日
721.10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0 年 10 月 1 日关于蓄水设施的联邦法案(Water Retaining Facilities Act, WRFA)(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1 第 76 条第 3 款,并拥有考虑到 20062 年 6 月 9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BBl 2006 6037 第 1 章:一般规定 艺术。 1 目的 本法规定了蓄水设施的安全和蓄水设施泄水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艺术。 2 范围 1 本法适用于符合下列规范的挡水设施:水库低水位以上或地面以上的蓄水高度至少为10米;湾。蓄水高度至少5米,水库库容5万多立方米。 2 联邦监管机构(第 22 条)可以:如果蓄水设施具有特定的潜在风险,则宣布小于上述规定的蓄水设施适用本法;湾。如果证明蓄水设施没有特定的潜在风险,则将蓄水设施排除在本法的范围之外。艺术。 3 定义 1 蓄水设施是设计用来截流或储存水或泥浆的设施。它们也是用于保留沉积物、冰雪或临时保留水的结构(保留盆地)。 2 大型挡水设施是装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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