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 12 月 4 日生殖医学条例 (RM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04日
810.112.2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 年 12 月 4 日的生殖医学条例 (RMO)(截至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81 年 12 月 18 日的《生殖医学法》(该法)第 14 条和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1 SR 810.11第一章许可第一节主题艺术。 12 任何人作为州专业执业执照持有人,独立或作为团队负责人,都需要获得该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的执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湾。在体外接收生殖细胞、受孕卵子或胚胎进行保存,或在不亲自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下安排捐赠的精子细胞的供应。 2 由 2017 年 6 月 21 日的 O 第 I 号修订,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AS 2017 3651)。第 2 节 许可要求 艺术。 23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资格证明 1 任何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都需要: 瑞士妇产科专家职称,具有妇科内分泌和生殖医学专业或同等认可的外国专家职称;以及作为独立专业人士执业的州执照。 2 将活动限制为使用第三方精子细胞授精的任何人需要: 瑞士妇产科专家头衔或同等认可的外国专家头衔;以及作为独立专业人士执业的州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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