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OVOC) 征税的法令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12日
814.018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7 年 11 月 12 日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OVOC) 的激励税法令(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831 年 10 月 7 日的环境保护法 (EPA) 第 35a 和 35c 条规定: 1 SR 814.01 第 1 节一般规定 艺术。 1 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是在 20 °C 时蒸汽压至少为 0.1 mbar 或在 1013.25 mbar 时沸点最高为 240 °C 的有机化合物。艺术。 2 征税对象 下列人员应纳税: a.物质正面清单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附件 1);湾。产品正面清单(附件 2)中提及的产品中包含的字母 a 中的 VOC。艺术。 3 海关立法的适用 海关立法类推适用于税收的征收和退税以及进出口的程序。第二节实施艺术。 42 执行机构 1 海关总署应执行本条例,除非联邦环境办公室(FOEN)负责。在此过程中,应考虑 FOEN 的意见。 2 敌人:执行关于税收分配的规定(第 23-23b 条);湾。支持海关总署在采取措施减少排放的情况下实施免税规定(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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