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威胁和弱势证人保护法(《波黑官方公报》第 21、03 号)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波黑
发布时间:2022年
受威胁证人和易受伤害证人保护法 第 1 条 法律目的 第 2 条 定义 本法规定了确保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中保护受威胁证人和危险证人的措施。 ) 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首席检察官(以下简称检察官)负责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犯罪。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法所用术语具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事诉讼法》、《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法院法》的含义。第三条 受威胁的证人和受威胁的证人 (一)受威胁的证人,是指因参与诉讼,受到与其有关的威胁、恐吓或者类似行为,导致人身安全或者家人安全受到威胁的证人。见证。 (二)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属,是指根据波黑共产党可以拒绝作证的人。 (3) 濒危证人是指因犯罪情节严重身心受到创伤或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而极度敏感的证人,即儿童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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