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础设施容量分配和全国铁路网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分配办法)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1日
(本译文仅供参考) 交通运输部于 2003 年 2 月 5 日根据 1993 年 6 月 11 日第 100 号法制定和运营铁路,包括有轨电车、地下铁路和郊区铁路等.,(铁路法),第 6、8、15 和 16 节,参见1996 年 11 月 22 日第 1076 号皇家法令和 1997 年 4 月 4 日第 275 号皇家法令。 EEA 协议附件 XIII 第 37 点(经指令 2001/12/EC 和指令 2004/51/EC 修正的指令 91/440/EEC)和第 41b 点(经决定 2002/844/EC 修正的指令 2001/14/EC 和指令 2004/49/EC)。由 2003 年 3 月 17 日第 343 号条例和 2006 年 1 月 24 日第 70 号条例修订。 第 1 章 介绍性规定 第 1-1 节 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铁路网络的基础设施管理人员和任何有权使用基础设施的一方。全国铁路网。第 1-2 节 定义 在本条例中: a) “分配”是指由基础设施管理者分配铁路基础设施容量, b) “基础设施管理者”是指特别负责建立和维护铁路的任何机构或企业基础设施。这也可能包括基础设施控制和安全系统的管理,c) “基础设施容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基础设施要素的要求安排列车路径的潜力,d) “铁路企业”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企业控股牌照,其主要业务是为货物和/或乘客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并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牵引力;这也包括仅提供牵引力的企业, e) “铁路基础设施”是指附件 I 中列出的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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