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农产品营销法 R.S.C.,1985 年,c。 A-6 一项规定在省际和出口贸易中营销农产品的法案 序言 鉴于有必要改进加拿大农产品营销的方法和做法;鉴于一些省的立法机构已经制定了有关在省内本地销售农产品的立法;鉴于需要与各省合作,制定一项关于农产品在省际贸易和出口贸易中的营销措施;并且鉴于通过授权对生产者之间从产品营销中实现的资金的均等或调整征收征税或收费来促进此类营销是可取的。因此,女王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旁注:简称 1 本法可称为《农产品营销法》。 R.S.,C. A-7, s。 1 农产品的定义 1.1 本法所称农产品包括木材。 1991 年,c。 34,第1 附注:省长可授予省级委员会权力 2 (1) 省长可通过命令授权根据任何省的法律授权的任何委员会或机构行使与营销有关的监管权力省内当地的任何农产品,以规范该农产品在省际和出口贸易中的营销,并为此行使所有或任何权力,如董事会或机构可行使的与该农产品营销有关的权力省内本地。旁注:征费和收费 (2) 总督会同理事会可通过命令,授予第 (1) 款中提及的任何董事会或机构与根据本法授予董事会或机构的权力有关的权力:在省际贸易和出口贸易中营销任何农产品, (a) 向从事任何农产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生产或营销的人确定、征收和收取税费或费用,并为此目的对这些将人员分组,并确定不同组的成员应支付的不同数额的征费或费用; (b) 为董事会或机构的目的使用征税或收费,包括建立储备金、支付因出售或处置任何此类农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平等或调整在董事会或机构可能确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内通过出售其货币实现的任何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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