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无力偿债法 R.S.C., 1985, c. B-3 关于破产和无力偿债的法案 简称 旁注: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破产和无力偿债法案》。 R.S.,1985 年,c。 B-3,s。 1 1992 年,c。 27 年代。 2 释义 附注:定义 2 在本法中,誓章包括法定声明和庄严确认; (宣誓书)飞机物体[废除,2012,c。 31 年代。 414]申请,关于在魁北克省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是指动议; (Version anglaise seulement) 转让是指向官方接管人提交的转让; (分出)银行是指 (a) 《银行法》第 2 条所指的每家银行和每家获授权的外国银行,(b) 根据《加拿大支付法》设立的加拿大支付协会的所有其他成员,以及 (c) 每家本地(b) 段所指的法案第 2(1) 款所定义的合作信用社,是该款所定义的中央合作信用社的成员,并且是该协会的成员; (银行)破产者是指已作出转让或已针对其作出破产令的人或该人的法律地位; (failli) 破产是指破产的状态或破产的事实; (faillite) 谈判代理人是指代表一个人的雇员签订集体协议的任何工会; (代理人 négociateur)儿童[废除,2000 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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