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接送(杂项)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机场接送(杂项)法 S.C. 1992, c. 5 于 1992 年 3 月 19 日批准 一项规定与某些机场的转移有关的某些事项的法案,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女王陛下颁布如下: 短标题边缘注:简称 1 本法可称为《机场接送(杂项)法》。解释和应用 附注:定义 2 (1) 在本法中,指定机场当局是指根据第 (2) 款指定的公司或其他机构; (administration aéroportuaire désignée) 指定的机场雇员,指根据第 (3) 款指定为该机场指定雇员的雇员; (employé désigné) 部长是指交通部长; (部长)转移日期,就机场而言,指根据第 (2) 款为该机场指定的日期。 (版本 anglaise seulement) 旁注:总督会同理事会的指定 (2) 为本法的目的,总督会同理事会可通过命令 (a) 指定部长将向其出售、租赁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将机场转让为指定的机场当局; (b) 指定部长将机场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指定机场当局的日期作为该机场的转让日期。旁注:由部长指定 (3) 为本法的目的,部长可通过命令指定在一个或多个机场或与一个或多个机场相关的联邦公共行政部门受雇的任何人,由其管理、负责和指导部长作为机场的指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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