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提单法案 R.S.C., 1985, c. B-5 关于提单的法案 旁注: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提单法案。 R.S.,C. B-6,s。 1 附注:收货人或背书人的权利 2 提单上指定的每一个货物收货人,以及提单中提到的货物的财产因托运或背书而转移给的每一个提单被背书人,都有并被赋予所有诉讼权利并承担与这些货物有关的所有责任,就好像提单中包含的合同是与他签订的一样。 R.S.,C. B-6,s。 2 附注:保留的权利 3 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 (a) 任何运输中止的权利; (b) 根据魁北克省民法典,未付款供应商的任何权利; (c) 向原托运人或所有人索赔运费的任何权利; (d) 收货人或被背书人因其作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原因或由于其作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原因,或由于托运或背书的原因或结果而收到货物的任何责任。 R.S.,C. B-6,s。 3 旁注:提单的证据 4 收货人或背书人手中的每份提单,代表货物已装上船或火车,是对船长或船长提出的运输的确凿证据。签署提单的其他人,尽管货物或其部分可能尚未装运,除非提单持有人在收到提单时已实际通知货物实际上并未装运在船上,或除非提单有相反的规定,但船长或如此签署的其他人可以通过证明该虚假陈述是由他本人没有任何过失并完全由过错造成的,从而免除自己对此类虚假陈述的责任托运人或持有人,或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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