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印第安储量矿产资源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印第安储量矿产资源法案 S.C. 1943-44, c. 19 同意 1943-07-24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印第安储量矿产资源法 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旁注:协议确认 1 协议集本法附表中的规定得到确认,并根据其条款生效。附表 协议备忘录于公元 1943 年 1 月 26 日在以下各方之间签订:加拿大自治领政府,由第一部分矿业和资源部长 Thomas Alexander Crerar 阁下和省政府代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由第二部分矿业部长 Ernest Crawford Carson 阁下代表。鉴于不时与印第安人签订条约,出于各种考虑,考虑到他们对现在包括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领土的个人权利和用益权,这些考虑包括划出某些地区供印第安人专有使用被称为印第安人保护区的特定土地区域;鉴于 1912 年 9 月 24 日,自治领政府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之间的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上述印第安人储备转交给自治领政府,作为印第安人的受托人;鉴于构成这些储量的土地中、之上或之下的贵金属不是这些土地的事件,而是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权利上属于王室,结果是所有矿产的开发,在或在这样的土地下目前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贵金属和贱金属密切相关,不能单独开采;鉴于加拿大自治领政府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已同意,出于政策和便利的考虑,并为了开发此类矿产,且不会因此影响上述任何一方的宪法或法律权利各国政府,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应负责在上述印第安储量内、之上或之下开发所有珍贵和基础的矿产和矿产主张;因此,本协议见证双方已相互同意,但须经加拿大议会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立法机构批准,如下: 1 本协议下文规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继续按照现行法律和协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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