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 年慈善信托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57年10月04日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1957 年慈善信托法 1957 年第 18 号公共法 同意日期 1957 年 10 月 4 日 生效日期见第 1(2) 节 注意 议会顾问办公室已根据第 2 部分第 2 部分的权力对该版本进行了编辑和格式更改2019 年立法法案第 3 条。此版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其中包含的修订列表。本法由司法部执行。内容 标题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2A 约束王室的主要法案 第 1 部分财产归属 3 财产归属受托人或其继任者 4 受托人任命的证据 5 财产转让 第 2 部分 信托委员会的成立 6 解释 7 受托人可申请成立 8 社团可申请成立 9 社团可授权申请的方式 10 成立申请 11 董事会注册 12 成立证明 13 成立效力 14 财产归属 15 董事会名称 16 更名 17 上诉权送达法庭 18 送达董事会 19 合同形式 20 受托人等行为的有效性推定 21 财产方面的权力 22 根据其他法案为慈善目的成立的权力 23 新的信托,以及规则、信托或注册的变更办公室 24 作为董事会的社会自愿清算 25 法院对董事会的清算 25A COVID19 商业债务 hiber 26 登记官解散 26A 登记官可询问董事会是否仍在经营 27 剩余资产的分配 28 董事会登记册和登记官印章 29 检查、出示和证明登记官保存的文件 30 免除费用 第 3 部分计划关于某些慈善信托 31 解释 32 财产可以为其他慈善目的而处置 33 扩大信托的权力或改变管理方式 34 受托人可以准备一项计划 35 向司法部长提交的计划 36 宣传计划 37 反对计划第 4 部分 与自愿捐款筹集的慈善基金有关的计划 38 本部分中“慈善目的”一词的含义 39 本部分适用的基金 40 财产可以为其他慈善目的而处置 41 扩大权力或改变管理方式信托 42 出资人或资金持有人可根据本部分进行 43 召集会议 o f 供款人 44 其他新提议目的的后续广告或通知 45 会议程序 46 计划委员会 47 计划等,将提交给司法部长 48 司法部长的权力和职责 49 供款人可以在为第一次供款人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取回款项50 总检察长或法院可免除缴款人会议 第 5 部分 杂项规定 51 计划的管理 52 计划的费用 53 法院对计划的管辖权 54 批准计划或法院拒绝批准计划刊登宪报 55 放弃不遵守的权力程序要求 56 批准计划的限制 57 无需向注册官支付费用 58 调查慈善机构的状况和管理 59 财产持有人根据计划转让财产 60 强制执行或更改慈善信托或要求新计划的程序 61 更改不影响现有信托的社会或公司规则 61A Tr用于娱乐和类似目的的信托基金 61B 包括非慈善和无效目的以不使信托失效 62 条例 63 废除、修订和储蓄 附表 1 任命新受托人的备忘录 附表 2 成立董事会的申请表格 附表 3 废除的法令根据 1986 年宪法法案(1986 年第 114 号)第 29(2) 条,于 1987 年 1 月 1 日修订新西兰议会某些与慈善信托有关的法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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