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公民发起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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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93年09月28日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1993 年公民发起全民公决法案 1993 年第 101 号公共法案 同意日期 1993 年 9 月 28 日 生效日期见第 1(2) 节 注意 议会顾问办公室已使用第 2 小节下的权力对此版本进行了编辑和格式更改《2019 年立法法案》第 3 部分。本版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其中包含的修订列表。本法由司法部执行。内容 标题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1 部分 指示性公民投票请愿书 3 指示性公民投票请愿书 4 禁令 5 指示性公民投票请愿书的内容 6 促进指示性公民投票请愿书的提案 7 公告公投指示性公民投票请愿书的提案通知 8 对措辞的评论 9 咨询精确问题的措辞 10 标准 11 精确问题的确定 12 表格的批准 13 确定和批准通知 14 促进指示性公投请愿书 15 与指示性公投请愿书有关的要求 16 众议院书记在收到指示性公投请愿书时的职责 17发起人对指示性公投申请中的缺陷的责任 已废除 18 指示性公投申请的证明 19 与证明有关的程序 20 重新提交被拒绝的指示性公投申请的权力 21 议长提出指示性公投申请的责任22 指示性公投的日期或投票期限 22AA 非邮寄投票的指示性公投的日期 22AB 以邮寄投票的指示性公投的日期 22A 撤回指示性公投申请 23 众议院书记员的职能授权第 2 部分 指示性全民投票 24 1993 年选举法适用于不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全民投票 24A 1993 年选举法适用于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全民投票 24B 本法案适用于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全民投票 25 总督签发令状的授权令非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公民投票 已废除 25A 总督发出令状的令状 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公民投票 已废除 26 不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公民投票的令状 26A 通过邮寄投票进行的指示性公民投票的令状 26B 发出令状的通知 26C 通知令状问题以邮寄投票方式进行的指示性公投 已废除 27 选民名册 28 选票 29 选民提名监票人赞成一个答案 30 选民提名监票人赞成另一个答案 31 提名文件的表格 32 将提交给选举人的提名文件主任 33 甄选合适人选委任监票人 34 以书面方式委任监票人 35 以书面方式委任监票人 36 监票人的权力和权利 37 监票人的酬金不得以公帑支付 38 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重新点票 39批注及送回令状 40 公布结果 40AA 以邮寄投票方式公布指示性公投结果 40A 违反保密规定 40B 违反保密规定构成贪污 第 3 部分 宣传 41 指示性公投的宣传 42 开支限制 43 与广告有关的回报 44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45 返回开放日期r 公众检查 46 将申报表副本传送给首席选举官 已废除 第 4 部分 对指示性公投行为进行调查的申请 47 适用于 1993 年选举法的部分 申请人 48 谁可能是申请人 答辩人 49 谁可能是答辩人 50 谁可能是答辩人申请表 51 申请表 51A 向高等法院提交的申请 51B 提出申请的时间 51C 送交选举主任的申请 51D 送达答辩人的申请 51E 聆讯时需调查的事项 法庭决定 51F 法庭就以下结果作出的决定指示性公投 51G 新的指示性公投 第 5 部分 罪行 52 干涉或影响选民 53 删除声明、名称、标志、标语或徽标的权力 53A 贿赂发起人 53B 发起人的不当影响 54 罪行 第 6 部分 杂项规定 55 两次或多次公投 56拨款 57 1975 年监察员法和 1982 年官方信息法的适用 58 R法规 58A 法院规则 59 向众议院请愿的权利 不受影响 附表 表格 注释 一项法案,规定就特定问题举行公民发起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的结果将表明新西兰人民对具体问题,但对新西兰政府没有约束力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3 年公民发起的全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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