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银行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0年10月01日
牙买加银行 I 牙买加银行法案第 1 部分的安排。初步简称。解释。第 11 部分。牙买加银行的宪法建立。任命官员、代理人和雇员的权力。第 111 部分。资本和储备营业地。银行的一般对象。董事会。本行资本。一般储备基金。岛上的货币。牙买加元的平价。第四部分。货币、硬币和法定货币 发行纸币和硬币的唯一权利。豁免票据印花税。纸币和硬币的面额和形式。法定货币。纸币和硬币的非货币化。由 1992.1 的第 I5 号法案废除,合同等以货币形式存在。银行与货币有关的职能。由 1992.1 与货币发行有关的收入资产法案 I5 废除。部长制定法规的权力。我 2 1 。 22. 本页内容由 L.N. 授权。 92d2012) 牙买加银行第 IVA 部分。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对某些类别的人的部长指示。豁免。罪行。方向。费用。在不起诉与第 1VB 部分有关的罪行的情况下进行惩罚。汇款和汇款 汇款和汇款机构或代理人。第五部分银行的银行权力。本行业务限制。最低折扣和再贴现率。银行作为银行家银行家。 .清算和结算系统和设施。储备要求。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专项存款。改变流动资产要求的权力。 , , .银行要求信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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