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行政)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60年07月07日
CRIMINAL JUS77CE (ADMIN1;STM TION) 刑事司法(行政)法案 部门安排 1. 简称。第 1 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 2. 关于在巡回法院首选的起诉书。在选择起诉书时要遵守的指示。 3. 检察长可指示在任何巡回法院受审的人在其他法院受审。 4. 检察长可以输入或指示 nolle proseqzii 输入。 5. 受审的人在受审后不迟于第二巡回法院受审。 6. 不得延期审理。 7. 为 nulrejiis 定罪等辩护。 8. 审判在教区边界附近或在旅途中犯下的罪行。 9. 起诉地点。 10. 被传讯者不认罪。 1 我。 pcrson 被传讯时,不认罪的请求是恶意的,或者不会直接回答。 12. 防止因技术细节而导致司法失败。 similiter 等 13. 判决后不得因缺少 a 而暂停或撤销判决 14. 连续句子。 15. 因重罪或轻罪受审。 16. 某些罪行,无论是否有苦役,均可受到惩罚。 17. 被判犯有某些轻罪的人,除监禁外,还可处以刑罚。被判处苦役。是。对普通法轻罪的处罚。 19. 以苦役代替刑罚的权力。此页面的包含由 L.S. 授权。 l l i 2 O l O I 刑事司法(行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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