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照明控制)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39年01月19日
紧急(照明控制) 1 紧急(照明控制)法 192h 1959 年 1 月,第 1 章110. Ad a;;fL9 1. 本法可称为紧急(轻量级简称。控制)法。 2. 在总督认为是紧急情况或公共危险的任何场合,d t 以及他认为有必要时,通过 A1 方式。任何此类情况下的试验或实践,总督可制定他认为适当的规定,通过明确命令或通过合作请求,全岛或部分停止该岛的照明。 m a L C 3. 遵守任何此类明示命令或免责任何此类合作请求应免除任何人因此类合规而对 Ed 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合同责任或其他责任,前提是此类 tviviLati0.人已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来避免此类损害。 4. 任何人拒绝或不遵守对重罚或此类明示命令的任何处罚,应立即在居民治安官面前被定罪,并处以不超过 200 美元的罚款。遵守强制性要求。一世 。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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