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法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I I I I 2010. I 信用报告 3 TRE 信用报告法条例(根据第 19 条)(由部长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制定)L.N. 4Cl2010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信用报告条例》,cltatlon 2。 4 1 ) 根据该法案第 4(1) 条申请许可,应按照附表所列格式申请许可。申请表。费用和证明文件 附表 (2) 就法案第 4(1) 条而言 (a) 规定的申请费为 25,000 美元; (b) 规定的详情是附表所列表格中指明的详情,连同 (i) 公司章程、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证书申请公司的注册成立; (ii) 申请公司在紧接申请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如果公司经营时间少于三年,则该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运作。 Y (3) 经部长批准,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修改附表中的表格。 3. 就该法案第 4(5) 和 5(2) 条而言,规定的 Lcencefee 许可费为 10 万美元。 4. (按申请当日的现行汇率,由监管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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