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马铃薯环腐病)条例,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S.I. 1993 年第 346 号。1993 年欧洲共同体(马铃薯环腐)条例。我,乔·沃尔什,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长,行使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第 3 条赋予我的权力( 1972 年第 27 号),并为实施 1993 年 10 月 4 日第 9385EEC 号理事会指令(1),特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欧洲共同体(马铃薯环腐病)条例, 1993. 2. 在本条例中,生物体是指密歇根州克拉维杆菌 (Smith) Davis 等人。 ssp。 sepedonicus (Spieckermann et Kotthoff) Davis et al.,马铃薯环腐病的原因;受感染的马铃薯是指被有机体感染的马铃薯;检查员是指由部长任命为本条例的检查员的人;部长是指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长。 3. 本条例适用于种植马铃薯的土地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储存土豆的任何地方的所有人或占用人,或出售土豆的任何地方的所有人或占用人。 4. 本条例适用的人如果发现受感染的马铃薯或怀疑受感染的马铃薯生长在任何土地上,或收获,或储存在任何商店,或投放市场出售,应立即通知部长:事实。 5.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在市场上出售受感染的马铃薯或疑似受感染的马铃薯。 (1)O.J. 1993 年 10 月 18 日第 L.259 号。 6. 视察员在出示授权令或授权书后,可进入任何种植马铃薯的土地,或任何储存或出售马铃薯的地方,以确定是否有受感染的马铃薯将在该土地或该地方被发现,而视察员可为该目的进行所需的查询和检查(包括抽取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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