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旅游及古物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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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62 号法律建立和组织巴林会展局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审查了宪法和 2002 年第 (16) 号法令颁布的金融监管局法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了它: 第一条 设立权力 设立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称为“巴林会议展览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它具有法人资格和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并向有关部长报告贸易事务,以下简称“部长”。总部设在麦纳麦市,可在境内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与有关当局协调,应关注以下事
关于保护古物的 1995 年第 (11) 号法令 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仔细阅读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和 1970 年巴林古物法,经 1985 年第 (17) 号法令和第 (1) 号法令修正1995 年规范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国家公民的所有权 用于建造房地产和土地,以及 1995 年重组信息部的第 (9) 号埃米尔法令,并根据根据信息部长的建议,经咨询协商会议,并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制定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 信息部是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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