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5日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工作。第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二)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和论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卫生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pdf预览版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