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相关行业:报告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第10条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立方米以上。第11条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公司)批准报煤炭部备案。第15条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后,报省厅(局、公司)备案。第26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图纸1抽放瓦斯系统图;置图;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8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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