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0日
(二)根据《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如下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