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
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等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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