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初始货币发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虚拟币价值交换体系,然而ICO项目信息大多不透明,容易造成欺诈、舞弊。ICO通过网络众筹发行代币投资高风险新项目,本质是一种公开证券发行,需要严格的准入程序。法律方面,需明确ICO虚拟系统的交易和现实经济世界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责任义务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对接。但是,不管是以中心化机构还是以去中心化平台的形态出现,只要具有利率的定价权,提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等杠杆业务,本质上都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初期交子作为铁钱的替代支付工具,交子铺适当收取手续费,按照固定的比率兑换,交子只是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不存在期限错配和杠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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