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所得税法第 5、25、31、32、40-1、51 和 53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2010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利润税法第 5、25、31、32、401、51 和 53 条11 月 23 日不。 XI-1156 维尔纽斯 (Gazette, 2001, No. 110-3992; 2003, No. 74-3417; 2004, No. 25-748, No. 60-2127, No. 73-2534, No. 96-3520; 2005 ,第76-2740号,第81-2942号,第153-5635号;2007年,第55-2126号,第80-3221号;2008年,第47-1749号,第87-3457号,第条1.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款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 “四.非营利单位2.5万立特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纳税期间从事经济商业活动的收入不超过100万立特的,按0%的税率征税,应税利润的剩余部分按 15% 的税率征税。非营利单位的经济和商业活动的收入,不包括直接用于资助为公共利益开展的活动的收入。” 2. 将第五条第 6 款修改如下: “6 .单位在纳税期间的收入占农业活动收入50%以上的单位的应税利润,包括合作公司(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和购买的农产品的收入,征税税率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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