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法第 12、15、23 和 3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法第 12、15、23 和 31 条的法律修正11 月 18 日不。 XI-1145 Vilnius (Gazette, 1994, No. 46-851; 2002, No. 17-649; 2003, No. 39-1765; 2006, No. 60-2121) 第 1 条。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如下: “3.立陶宛最高法院、地区和地区法院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违法案件的一般管辖法院,立陶宛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也可以判定个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2条。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删去“依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字样,将本款改为:“四)行政违法案件; .第 3 条。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如下: “一.最高法院是对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判决、裁决、裁决(行政违法案件的裁决除外)和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进行复审的唯一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在已结案的违反行政法的案件中重新启动诉讼程序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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