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 173-1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1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第 1731 条的法律修正9月21日不。 XI-1016 Vilnius (Gazette, 1985, No. 1-1; 1992, No. 21-610; 1997, No. 116-2954; 2000, No. 22-552) 第 1 条。第 1731 条的修正 将第 1731 条修正为:“第 1731 条。违反会计规则 违反会计交易会计规则 - 导致警告或罚款 100 至 200 立特。违反货币资金和物质价值核算的会计规则 - 处以 200 至 500 立特的罚款。因违反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规定而被处以行政罚款的人所犯的相同行为将被处以 500 至 2000 立特的罚款。疏忽记账,导致在检查期间依法应缴纳的最低生活标准三十至五十的税款未缴纳,将处以三千至五千立特的罚款。为隐瞒或隐瞒本应在审查期间依法缴纳的 10 至 50 最低生活标准税款而进行欺诈记账,将处以 10 至 2000 立特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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