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武器和弹药管制法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武器和弹药管制法修正案11 月 18 日不。 XI-1146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13-467; 2003, No. 38-1684, No. 101-4538; 2004, No. 32-1011; 2005, No. 67-2397; 2007, No. 135 -5452;2010 年第 13-614 号)第 1 条。立陶宛共和国武器和弹药管制法的新措辞 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武器和弹药管制法并声明如下:“共和国武器和弹药管制法立陶宛第一节总则第 1 条。法律的目的和目的 1. 本法的目的是规范武器、武器配件和弹药的流通,以确保人民、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2. 本法的目的是确定武器、武器附件和弹药的分类规定,武器、武器附件和弹药流通和流通管制的法律依据,以及其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武器和弹药有关。 3. 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 1) 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2) 其设计或设备不打算用作武器,但可以用作武器的物体和装置; 3) 用于弹丸动能高达 2.5 J 的武器; 4) 用于启动装置; 5) 运动用弓及其箭; 6)军事装备及其装备; 7) 烟火及其发射装置; 8) 用于民用流通的炸药; 9) 用于爆炸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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