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2021-712 关于重用生产某些具有普遍利益的服务的公司的信息的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5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公共实体控制下经营的公司: 1) 在《收购和权利法》第 6-9 节定义的行业中- 供水和能源供应、运输和邮政服务领域运营单位的使用协议(1398/2016); 2) 作为公共交通运营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铁路和公路公共客运服务的第 1370/2007 号条例 (EC) 第 2 条以及废除第 1191/69 号理事会条例 (EEC) 和 ( EEC) No. 1107/70 符合; 3) 作为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航空承运人,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共同体航空运输运营共同规则的第 1008/2008 号条例 (EC) 第 16 条;或 4) 根据理事会条例 (EEC) 第 3577/92 号第 4 条,作为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社区船东,适用自由原则为成员国的海上运输(海上沿海航行)提供服务。当公共实体单独或与其他公共实体一起控制《会计法》第 1 章第 5 节或第 6 节第 2 小节所述的公司时,公司被视为受公共实体的控制( 1336/1997),或者公共实体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所有权、参与融资或根据适用于公司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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