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015-873 农业企业家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第 1 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范围 § 1 法律的目的 该法律规定农业企业家和受助人因工伤事故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职业病。 § 2 农业企业家和农业企业家的工作 农业企业家是指《农业企业家养老金法》(1280/2006)第 3 节中提到的农民、渔民和驯鹿所有者,以及第 3 和 4 节中提到的农业企业家的家庭成员。上述法律,以及上述法律第 3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中提到的人。农业企业家的工作被认为是农业企业家退休金法第 3 条中提及的农业企业家所从事的工作。上述法律第 7 条第 5 款所指的被视为单独业务的活动不被视为农业企业家工作。与《农业企业家养老金法》第 3 条不同,在上述第 1 和第 2 小节中,不要求在至少有 5 公顷农业用地的农场上进行耕作。 § 3 赠款接受者和赠款接受者的工作 赠款接受者是指根据《农业企业家养老金法》第 10 a 条规定必须投保的赠款接受者。受资助人的工作被视为上述法律第 8 a 条所指的他的科学研究或艺术活动。 § 4 其他定义和参考条款 本法中的含义如下: 1) 损害是第 11 条所述损害事件的后果; 2) 强制保险,根据第 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根据本法确认或延长的保险; 3) 受害方是指第 11 条所述损害事件发生的人; 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883/2004 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例 (EC) 欧盟社会保障条例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883/2004 号条例 (EC) 关于实施的条例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协调的 (EC) No. 883/2004 条例的程序:o 987/2009; 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数据保护条例 (EU) 2016/679,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保护自然人以及关于这些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废除指令 95/ 46/EC(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6) 第三国是指既不适用欧盟社会保障条例,也不适用对芬兰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保障协议的国家,该协议包含有关工伤和职业病的规定; 7) 养老金 根据《雇员养老金法》(395/2006)第 3 条所述法律的养老金,根据《雇员养老金法》第 1 条第 2 款所述的先前立法的养老金(396/2006),根据《国民养老金法》(568/2007) 提供的养老金和从国外支付的同等养老金; 8) 根据《雇员养老金法》第 3 条所述的法律暂时发放的残疾抚恤金、全额残疾抚恤金和职业抚恤金、《国民养老金法》中提及的暂时发放的残疾抚恤金、根据《雇员养老金法实施法》、《国家养老金法实施法》(569/2007) 第 1 条第 2 款中提到的先前立法的全额残疾养老金在第 1 条第 3 款中,以及从国外支付的相应养老金,以及《雇员养老金法实施法》第 24 条第 2 款中提及的豁免津贴,被视为提及的养老金根据《雇员退休金法》第 92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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