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13-1080 政府关于警察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根据国民议会的决定,警察法 (872/2011) 第 9 章第 10 节第 1 小节规定: 警察 第 1 节警察是: 1) 官员包括: a) 在警察局、警务处处长、警务处处长、警务总监、警务律师、警务督察、警司及警司; b) 在中央刑事警察局中,中央刑事警察局局长、副局长、犯罪监察员、警察律师、犯罪监察员、犯罪专员和犯罪专员; c)在保护警察中,保护警察的负责人,副局长,部门负责人,警察律师,首席检查员和检查员; d) 在警察学院,校长、学监和学监; e) 在地方警察局中,警察局长、警察副局长、犯罪检查员、警察律师、犯罪检查员、犯罪专员、总检查员、犯罪专员和检查员; 2) 分委员会包括刑警、警长、警探; 3) 船员由一名高级刑警、一名高级警员、一名侦探和一名初级警员组成。上述第一款所称警察,还包括内政部警察局警察局长、警察总督察、警察律师和警察督察、急救中心和信息技术中心的警察。行政人员,以及根据《文职人员参与危机管理法》(1287/2004)任命的警察。业务管理关系第 2 节 (3.12.2015/1406) 警察总经理和警察局长是警察局人员和警察局下属警察单位的主管。警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主管是其职责范围内所有警务人员的主管。 § 3 当地警察人员的主管是警察局长。国家单位人事主管为主管。地方警察行动单位和国家警察单位的行动由警察领导,他们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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