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2015-337 政府关于征收非标准药物特定免赔额的法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6日
根据政府的决定,《健康保险法》(1224/2004) 第 5 章第 9a 节第 2 小节规定: 第 1 节 (21.12.2016/1381) 根据第 5 章第 9a 节第 2 小节规定的异常药物特定免赔额《健康保险法》(1224/2004)第 1 条可在以下问题的情况下收费:1)更换含有氯氮平、腹膜透析液或医用氧气的药物,或更换必​​须分几次交付的药品由于药品的保质期或其他药物特性,或根据《健康保险法》第 5 章第 9 节第 5 小节的价格,批次; 2) 在更换剂量药物时, a) 被保险人的药物已被检查以去除不必要的、相互不相容和重叠的药物; b) 从长期药物治疗的医学角度来看,转向剂量分布是合理的; c) 医生已在处方中记录了向剂量分布的过渡; d) 选择单价低的药品作为分剂药品,按照两周治疗期分批交付,除非有正当理由不予处理;或 3) 用于更换处方医生出于治疗原因自行决定分批交付的药品。 § 2 本条例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修订条例的生效和适用:21.12.2016/1381:本条例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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