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015-327 农林部环境补偿令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根据农业和林业部的决定,根据《基于计划的农民补偿法》(1360/2014)第 5 条第 10 款作出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范围支持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 (Rural Development Fund) 促进农村发展和理事会条例 (EC) 关于在农场实施特定农场和特定区块措施的技术实施条例(欧盟条例第 28 条)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305/2013 号关于废除第 1698/2005 号,第 28 条中提到的农业环境和气候支持,以下简称环境补偿。第 2 章 农场特定措施中氮和磷的使用 (12.6.2015/722) § 2 氮肥 无机和有机肥料产品和牲畜粪便中所含的养分,以及来自散布在地块上的其他物质的养分,必须包括在内如果必须在肥料产品的产品说明中声明,则在使用的养分数量中。肥料和有机肥产品中所含的可溶性氮在施肥中得到充分考虑。根据所达到的产量水平,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增加施氮量。一块地块上的产量水平是通过将整个农场的作物产量除以种植该作物的地块来确定的,或者以另一种方式表明已经获得的作物数量从那个情节。如果农民使用的氮肥超过了政府环境补偿法令(235/2015)附件 2 中的规定,作为施肥量基础的产量水平必须是从其中一个街区获得的。前五个收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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