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2013-658 关于在现金交易中提供收据的义务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制定了以下规定: § 1 法律的目的 该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交易者将收到的收入作为现金支付未记录在会计中的可能性来打击灰色经济,并通过促进买方发现此类销售的可能性。第 2 节 (24.4.2015/516) 范围 本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 (360/1968) 中提及的商业和专业活动,如果该活动在财政年度的营业额超过 10,000 欧元。第三节 适用范围的限制 本法不适用于: 1) 自动售货机的销售; 2) 彩票立法中提及的活动; 3) 用于户外空间的市场和市场贸易,不包括酒精饮料的零售和供应; 4) 用于电子商务、账单支付等买方可以在没有交易者在场的情况下独立支付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情况。 § 4 提供收据的义务 如果以现金或同等付款方式付款,则贸易商必须向商品或服务的买方提供为付款而准备的收据。收据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供。收据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 交易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社会安全号码; 2) 收货日期; 3) 收据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4) 销售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以及服务的种类; 5) 商品或服务的支付金额以及应按税率或按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增值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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