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巴基斯坦(交换囚犯)条例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48年03月19日
1948 年巴基斯坦(囚犯交换)条例 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简称、范围和开始。本条例的规定。第二部分。囚犯转移 省政府命令转移可转移囚犯的权力。负责监狱或拘留场所的官员交付可转移囚犯的监护权。避免法院和当局对可转移囚犯的管辖权。询问受委托的证人。第三部分。被遣返囚犯的羁押和遣返。将遣返的囚犯送入监狱。丢失的手令要重建。向高等法院报告。逾期保释。高等法院管辖。将案件委托给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已经记录的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据。对待在警察拘留期间被遣返的囚犯。禁止诉讼。对起诉的事先制裁。省政府对因安全原因被拘留的囚犯的权力。政府暂停、减免或减刑的权力。法院准予保释的权力。第四部分。一般 拘留的合法性和逃跑时的重新扣押。制定规则的权力。 19. 定义。日程。见 1948 年巴基斯坦(囚犯交换)条例第 19 条。 1948 年第 XII 号 1948 年 3 月 19 日 执行与 2 India 就在 2 巴基斯坦和 2 印度之间交换某些类别的囚犯的协议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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