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肥料(开发附加费)法,1973 年内容部分。 1. 2. 3. 4. 5. 6. 7. 8. 9.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征收开发附加费。授予免缴、授权退款以及收取和退还附加费的程序的权力。为征收所得税而准备的开发附加费。最高销售价格。制定规则的权力。权力下放。废除。化学肥料(开发附加费)法,1973 年。 1 1973 年第 XLI 号法案 1973 年 6 月 27 日 一项规定征收和征收化学肥料开发附加费及其相关事宜的法案。鉴于规定征收和征收化肥开发附加费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是适宜的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化肥 特此制定如下(发展附加费)法案,1973 年。 (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地方, (a) 公司是指从事化学肥料制造业务的任何公司 (b) 开发附加费是指根据第 3 条 (c) 差价差额应付的附加费,与对化肥而言,指该化肥的最高售价超过其在紧接《1973 年化肥(发展附加费)条例》(1973 年第 VI 号)(下称)生效前生效的最高零售价的数额按上述条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就工厂生产的化肥而言,其最高售价超过其出厂价及附带费用 (d) 出厂价的总和的款额,指联邦政府在官方公报中公布的该肥料的出厂价,该出厂价在考虑到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宣布为出厂价f 此类工厂 (e) 附带费用是指铁路或公路运费以及联邦政府可能通过官方公报通知确定 (f) 与任何化肥有关的到岸成本的此类分销成本的总和,是指c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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