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外交和领事特权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2年09月10日
1972 年外交和领事特权法 目录 1. 2. 3. 4. 5. 6. 简称、范围和开始。公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限制特权和豁免。联邦政府证明。修改附表的权力。废除。第一个时间表。第一个时间表。 .外交和领事特权法,1972 年。第 1 号法案。 IX OF 1972 1972 年 9 月 10 日 在巴基斯坦实施 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 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法案。鉴于巴基斯坦已加入 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鉴于有必要在巴基斯坦实施上述维也纳公约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外交法,特此颁布如下《1972 年领事特权法》。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规定。 (1) 尽管任何其他现行法律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载于附表 1 和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附表二规定,除本法其他规定外,在巴基斯坦具有法律效力。 (2) 就附表一所列公约第 32 条的目的而言,任何国家的使馆馆长或当其时履行其职责的任何人的放弃应被视为该国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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