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婚姻残疾消除法,1946 年

相关行业:家庭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46年11月22日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障消除法 内容 简称和范围。 1. 2. 同一 gotra 或 pravara 或同一种姓的不同分支的人之间的婚姻。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疾消除法》。 1946 年第 XXVIII 号法案 1946 年 11 月 22 日 根据印度教法律,消除印度教婚姻中某些残疾和疑虑的法案。鉴于根据印度教法律消除印度教徒之间婚姻的某些残疾和疑虑是权宜之计,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 1946 年印度教婚姻残疾消除法. 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同一 gotra 或 pravara 或同一种姓的不同分支的人之间的婚姻。尽管有印度教法律的任何文本、规则或解释或任何习俗或惯例,印度教徒之间有效的婚姻不得仅因为双方 (a) 属于同一哥特拉或pravara,或 (b) 属于同一种姓的不同分支。 1关于目标和理由的陈述,见印度公报,1946 年,Pt.五,页。 93 以及专责委员会的报告,见同上。 pp. 139140。该法已适用于俾路支省,见 1946 年 12 月 10 日第 358B 号 P.G. 通知,印度公报,1946 年,Pt.我,页。 1885. 该法案已扩大到 (a) 俾路支省的租赁区,参见 1950 年租赁区(法律)令(G.G.O.3 of 1950) (b) 俾路支省联盟,参见俾路支省联盟(联邦法律) (扩展)令,1953 年(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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