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 年印度教寡妇再婚法案

相关行业:家庭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56年07月25日
1856 年印度教寡妇再婚法案 目录 部分 印度教寡妇的婚姻合法化。 1. 2. 3. 4. 5. 6. 7. 寡妇对已故丈夫财产的权利在她再婚时终止。已故丈夫的子女在其寡妇再婚时的监护权。本法中没有任何规定使任何没有子女的寡妇能够继承。保留寡妇结婚的权利,但第 2 至 4 节规定的除外。构成有效婚姻的仪式对寡妇婚姻具有相同的影响。同意未成年寡妇再婚。对教唆婚姻的处罚与本条相悖。这种婚姻的影响。附带条件。同意大窗再婚。 1 印度寡妇再婚法案,1856 年 1856 年第 XV 号法案 1856 年 7 月 25 日 一项消除印度寡妇婚姻的所有法律障碍的法案。前言。鉴于众所周知,根据在东印度公司拥有的领土内设立的民事法院管理的法律,印度教寡妇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因其曾经结过婚而被认为是, 不能缔结第二次有效婚姻,并且这些寡妇通过任何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后代被认为是非法的,无法继承财产,并且鉴于许多印度教徒认为,这种推定的法律无行为能力虽然符合既定的习俗,但却是不符合对其宗教戒律的真正解释,并希望由法院执行的民法不再阻止那些可能有这种想法的印度教徒按照他们的指示采取不同的习俗自己的良心,鉴于这只是为了让所有这些印度教徒摆脱他们抱怨的这种法律上的无能,并消除所有法律障碍对印度教寡妇的婚姻将倾向于促进良好的道德和公共福利,其制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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