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 年印度教继承(消除残疾)法

相关行业:家庭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28年09月20日
1928 年《印度教继承(消除残疾)法》内容。 1 2 3 简称、范围和应用。保存和异常。不被排除在共同家庭财产继承权或权利之外的人。 1928 年印度教继承(消除残疾)法。 1928 年第 XII 号法案 1928 年 9 月 20 日 一项修订印度教法律的法案,该法涉及排除某些类别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消除某些疑虑。鉴于修改印度教法律关于排除某些类别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消除某些疑虑是有利的,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适用。 (1) 本法可称为印度教法继承(消除残疾)法,1928 年。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3) 它不适用于受印度教法学的Dayabhaga 学校管辖的任何人。 2. 不排除继承或共同家庭财产权利的人。尽管印度教法律或习俗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受印度教法律管辖的任何人,除了生来就是疯子或白痴的人外,不得被排除在继承权或对共同家庭财产的任何权利或份额之外仅因任何疾病、畸形或身体或精神缺陷。 3.保存和异常。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在其生效之前已产生的任何权利或已产生的任何责任,或应被视为授予任何人有关任何宗教职务或服务或任何宗教管理的任何权利如果没有通过本法案,他将不会拥有的慈善信托。 1关于目标和理由的陈述,见印度公报,1928 年,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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