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 年印度教妇女财产权法

相关行业:家庭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37年04月14日
1937 年《印度教妇女财产权法》内容部分。 1. 2. 3. 4. 5. 简称和范围。应用。财产转移。储蓄。无遗嘱表达的意思。印度妇女财产权法,1937 年。第 1 号法案。 XVIII OF 1937 一项修订印度教妇女财产权的印度教法律的法案。鉴于修改印度教法以赋予妇女在财产方面更好的权利是权宜之计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和范围。(1) 本法可称为印度教妇女财产权 4 月 14 日, 1937 年法案,1937 年。2(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2. 应用。尽管印度教法律或习俗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第 3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印度教徒死后留下寡妇的无遗嘱​​。 33. 财产转移。 (1) 当受 Dayabhag 印度教法学派管辖的印度教徒死后留下任何财产时,以及当受任何其他印度教法学派或习惯法管辖的印度教徒死后留下单独的财产时,他的遗孀,或者如果有更多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情况下,一位寡妇的所有遗孀加在一起,有权就其死后的财产享有与儿子相同的份额 1 关于目的和理由的陈述,请参阅公报印度,1935 年,铂。五,页。 131 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见同上,1937,Pt。五,页。 8. 该法已适用于俾路支省,见 Gazette of India, 1938,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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