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公共支出和收入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8年04月23日
你。 1968 年公共支出和收入法(北爱尔兰) 1968 第 8 章 增加根据 1966 年国家保险法(北爱尔兰)和 1966 年卫生服务缴费法(北爱尔兰)的应付缴款的法案,并加强前法案的规定关于执法;限制规定向学童供应牛奶的法规;根据 1950 年《民防法》(北爱尔兰)第 2 或 3 条,为民防雇员提供与减少活动有关的补偿;规定为了经济利益增加或取消某些费用和其他付款;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68 年 4 月 23 日1,2 代表。到 1969 年19(NI); 1973 c.38 S. 3 rep.到 1971 年20 (NI) 4 对民防雇员的失业补偿等。N.I. F1(1) 内政部可根据经财政部批准制定的条例,规定由内政部支付,但条例可能规定的例外或条件除外,向或就持有如此规定的任何地点、情况或就业的人提供补偿,这些人因根据第 2 条减少活动而遭受就业损失或薪酬损失或减少,或撤销或修改根据 1950 1950 c.11 民防法(北爱尔兰)第 3 条制定的任何法规。潜艇。 (2) 代表。根据 SLR 1980 (3) 本条 (a) 条下的法规可能包括关于根据本条提出任何索赔的方式以及确定根据法规产生的所有问题的规定; (b) 可以参考制定条例或通过本法之前发生的事项(但不得使内政部以外的任何人处于比如果规例并非如此制定); (c) 应接受否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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