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合法性法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1年07月04日
你。 1961 年合法性法案(北爱尔兰) 1961 年第 5 章 修订 1928 年合法性法案(北爱尔兰)的法案,以使某些无效婚姻的子女合法化,并规定在合法化的情况下撤销收养令和相关目的与上述事项。 1961 年 7 月 4 日 1《合法性法案》的适用(北爱尔兰)N.I.潜艇。 (1) 代表。由 SLR (NI) 1973 (2) 对于根据本条适用的非法人,1928 年合法性法案(北爱尔兰)应具有效力,就好像提及该法案的开始时有取代了对本法案开始的提及。 2某些无效婚姻F1和民事伴侣关系的子女的合法性。 (1) 根据本节的规定,无效婚姻 F2 或无效民事伴侣关系的子女,无论是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出生,如果在 F3 生效时,均应被视为其父母的婚生子女。授精导致出生,或在没有授精的情况下,孩子的受孕(或在庆祝婚姻时F4,或民事伴侣关系的形成,如果较晚)双方或任何一方有理由相信,婚姻F5或民事伴侣关系有效。 (2) 本条适用且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F6 (a) 孩子的父亲在出生时居住在北爱尔兰,或者,如果他在出生前死亡,则在他死前居住在 F7,或 ( b) 如果一名妇女根据 2008 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第 42 或 43 条被视为孩子的女性父母,该女性父母在出生时居住在北爱尔兰,或者如果她之前去世出生,在她去世前就已经定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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