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CITILAND CORPORATION,请愿人,V.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答辩人。[G.R.不。 22491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二级 [ G.R.第 224912 号,2019 年 10 月 16 日] BF CITILAND CORPORATION,请愿人,V.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被告。 REYES, J. JR., J. 决定:在法院选购中,关键是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同法院就相同或相关原因作出裁决并给予相同或实质上相同或实质上的相同的救济和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不同论坛就相同问题做出相互冲突的决定。故意和故意违反禁止选择法院的规则是立即驳回案件的理由;它也可能构成直接蔑视。 [1]事实 2004 年 5 月,请愿人 BF Citiland Corporation (BF Citiland) 对其不动产执行了一份转让契据,该契据由第 218687 号产权转让证书 (TCT) 涵盖,有利于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 (Banco Filipino) ,作为认购金额为 P130 百万的股票的付款。 Banco Filipino 使用该物业作为抵押品,以从被告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获得其特殊流动性融资贷款 (SLF 贷款)。然而,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批准投资和 BSP 的有利背书之前,该物业的所有权尚未转让给 Banco Filipino。因此,菲律宾银行要求 BF Citiland 执行第三方抵押贷款以支持 BSP。 2004年7月2日,BF Citiland签署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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