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菲尔。 806 第三师 [ G.R.第 195876 号,2016 年 12 月 5 日]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请愿人,诉海关专员,被告。判决 PEREZ, J.: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愿书,要求撤销和搁置税务上诉法院 (CTA) 前 2010 年 5 月 13 日的决定[1] 和 2011 年 2 月 22 日的决议[2] CTA 中的 En Banc EB 第 472 号驳回了请愿人的请愿书,并相应地确认了 2008 年 6 月 19 日 CTA 前第一分部(CTA in Division)命令请愿人支付 P936 金额的决定[3] 并修改了附加的法律利益, 899,883.90,代表其1996年进口原油的总完税价格,被依法认定为政府弃权。案情 本案的案由如下: 1996 年 4 月 16 日,共和国法案 (R.A.) No. 8180,[4] 又称“1996 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生效。除其他外,它规定将进口原油的关税从百分之十(10%)降低到百分之三(3%)。特此引述如下: 第五节石油下游工业自由化和关税待遇。 - xxxb)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但从本法的效力开始,应以百分之三 (3%) 的税率对进口原油和百分之七的进口精炼石油产品征收关税( 7%),除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外,税率与进口原油相同 提供,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关税税率相同: 提供,此外,该条款只能通过国会法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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