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请愿人,诉海关专员,答辩人。[G.R. 19587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811菲尔。 80 特别第三师组 [ G.R.第 195876 号,2017 年 6 月 19 日] 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请愿人,诉海关专员,被告。 RESOLUTION VELASCO JR., J.:根据公共答辩人海关署长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提出的综合动议(复议和转交法院),法院以缺乏依据为由否认该动议。被告在此未决事件中提出的论点与请愿书中提出的论点完全相同,这些论点已在受到攻击的 2016 年 12 月 5 日决定中进行了评估、传递和考虑。因此,法院基于被质疑裁决中讨论的相同理由驳回这些论点,并理所当然地拒绝未决动议。与雪佛龙公司不同,此处的请愿人没有欺诈罪。综合动议主要基于雪佛龙菲律宾公司诉海关专员[1](雪佛龙公司)对律师案件的适用性。然而,考虑到其中的事实和情况与本案中获得的事实和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停止适用雪佛龙公司规定的原则。因此,雪佛龙不是酒吧案件的先例。 “判例”被定义为在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案件中作为未来裁决规则的司法判决。因此,所依据的判例与未决争议之间的事实和情况不应在实质性问题上出现分歧。但正如受到攻击的 2016 年 12 月 5 日决定中明确解释的那样,雪佛龙与酒吧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的出席。在雪佛龙,记录在案的证据表明雪佛龙在其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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