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勒班陀大正保险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9711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708菲尔。 616 第三师 [ G.R. No. 197117, April 10, 2013 ] FIRST LEPANTO TASHO INSURANCE CORPORATION, REITTIONER, 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由 First Lepanto Taisho Corporation,现为 FLT Prime Insurance Corporation(请愿人),于 3 月 1 日提出,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c 的 2011 年决定[2] 和 2011 年 5 月 27 日的决议[3],在 CTA EB第 563 号,确认了 CTA-Second Division 2009 年 5 月 21 日的决定。事实:请愿人是一家非人寿保险公司,并被视为“根据第 6-85 号税收条例(经 1994 年生效的第 12-94 号税收条例修订)的大纳税人。”[4] 提交企业所得税后申报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年度,请愿人收到了被申请人国税局局长 (CIR) 于 1998 年 10 月 30 日发出的授权书,允许其检查其 1997 年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未经核实的前几年。 1999 年 12 月 29 日,CIR 发布了 1997 纳税年度的不足收入、预扣税、扩大预扣税、最终预扣税、增值税和凭证印花税的内部税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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