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亚洲建筑与发展公司,受访者。[G.R. 1582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8日
574菲尔。 41 第三分区 [ G.R. 2008年4月8日第15827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VS.亚洲建筑开发公司,受访者。 AUSTRIA-MARTINEZ, J. 的决定:在法院面前,请愿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复审请求,以寻求废止 2002 年 10 月 14 日的决议[1] 和上诉法院 (CA) 于 2003 年 5 月 16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2] CV第72175号。案情:1996年7月24日,中国银行向被申请人亚洲建设发展公司(ACDC)授予综合信贷额度P90,000,000.00。[3] 1999 年 4 月 12 日,中国银行指控 ACDC 未能履行其在综合信贷额度下的义务,提出申诉[4],要求追回款项和损害赔偿金,并请求向地区法院签发初步扣押令。马卡蒂初审法院 (RTC),第 138 分庭,作为民事案件编号:99-796。华夏银行在诉状中称,ACDC在收取和收取各种建设合同的收益或应收款后,据称根据几份转让契据为华夏银行托管,挪用、转换和将资金用于自己的目的和受益,而不是汇出或交付给中国银行。 [5] 1999 年 4 月 22 日,RTC 发布命令[6],准许中国银行申请初步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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